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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多數州不是採用 “婚前財產 各自擁有 婚後財產 一人一半”的架構嗎?
除非有婚前協議且寫明哪些財產是婚前的,不然那PO寫的個別帳戶 共同帳戶 你的錢我的
錢之類的,到底有啥意義? 離婚的時候不管是個人還是共同帳戶,全部加起來,扣除律
師費後除以二就是個人拿到的 不是嗎?
還有多半孩子會判給母親 除了版友說的1/3收入外,我想還得加上孩子贍養費 如果在加
州,結婚十年以內,那1/3收入得付到婚姻存續期的一半。如果十年以上,就是付到前配
偶再結婚或是過世
一般來說 在美國離婚 收入高的人會付出不少代價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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