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inhisky : 推 法官不懂啦,銀行只管寄otp,盜刷都不關銀行的 09/21 19:01
→ finhisky : 事 (誤) 09/21 19:01
→ capacitor : 剛看了一個,被告是詐騙集團,可是瑞凡,一堆人跳 09/21 19:23
→ capacitor : 針要銀行負責呢 09/21 19:23
→ hsinyuan0104: 看來是遇到恐龍法官拿回的機率比較高 09/21 19:29
推 Chricey : 哇勒,UC2 這個東西真的是太讚了 09/22 11:42噓 ac147 : 這不是那位被騙,理直氣壯要銀行吞的的原PO嗎? 09/21 19:49
是啊 你可以讀一下法官的見解
→ finhisky : O要銀行負責的恐龍委員 09/21 23:23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1/2023 23:49:25
推 spirit119 : 推 09/22 03:01
推 Kroner : 有人用過中醫針灸治療關節痛的嗎?效果如何? 09/22 12:18噓 ac147 : 要回來也只是銀行替你吞了損失,自己被騙一點責任也 09/22 08:59
→ ac147 : 沒有,這行為真不可取 09/22 08:59
有啊 我花了一堆時間處理這件事 有夠累的
噓 runrunkaka : 看你文章真的超累 09/22 09:58
不好意思喔 不是給你看的 只是資訊分享
推 Chricey : 關節痛就老人病 09/22 18:15→ cytochrome : 10037027 09/22 11:14
目前有看到評議被駁回 也有成功的案例
很難判斷委員的標準
反正我把法院的判決書列上去
應該能增加勝訴的機率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1:37:44
→ finhisky : 評議輸了,還可以提告民事,加油 09/22 11:41
→ finhisky : 政府浪費上百億打詐,不然改個認證方式有用 09/22 11:42
推 Chricey : 最近天氣變化大,關節痛好像更嚴重了。 09/23 00:14→ finhisky : *如 09/22 11:43
真的 金融主管機關、法院跟警察機關都浪費人力在打詐
結果源頭都沒處理好
噓 ac147 : 花一堆時間替你的失誤找替死鬼,真棒 09/22 12:09
噓 ac147 : 錢根本不是從詐騙集團拿回來,只是銀行替你吞 09/22 12:17
→ ac147 : 花這麼多時間處理,卻不注意OTP的幣別金額,真好笑 09/22 12:18
推 Kroner: 我阿嬤說吃豬腳補關節,豬腳吃起來 09/23 11:57→ ac147 : 你還是信用卡全剪比較安全 09/22 12:18
很氣喔?我用合法的管道找替死鬼不行嗎?
而且我覺得我才是銀行失誤的替死鬼
算了 反正上篇我想講的都講了
法官也在判決書表達跟我一樣的觀點
就這樣吧 單純資訊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3:58:59
噓 ac147 : 自己眼殘說銀行失誤,怎麼會有這種人 09/22 18:09
噓 ac147 : 這種人太多難怪銀行越來越不方便 09/22 18:12
噓 ac147 : 跟股票跌了被割韭菜成立自救會差不多 09/22 18:15
很懶得貼法律人的見解 不過還是貼一下好了
發卡機構為優勢風險承擔人,對於預防冒用較具專業能力及經濟能力
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認為「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
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者,係將原本發卡機構所發
生之錯誤,包括由發卡機構內部職員、或由發卡機構選任之特約商店,因故意、重大過失
或抽象輕過失等所發生之損失,一律轉由持卡人承擔,然該風險之發生,有時發卡機構較
持卡人更能控制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依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若將冒用之風險歸諸於持卡人
負擔,則持卡人一旦遺失卡片,在掛失前毫無保護之餘地,且通常持卡人在辦理掛失前對
於信用卡遺失一事並未察覺。反觀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在接受信用卡而提供消費服務或
消費款項時均可再次檢查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上既有之簽名、或持卡人留存之簽名紀錄
,是否確實相符,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筆信用卡消費;若將風險歸由對信用卡是否已遭冒用
毫無所知,亦無法阻止之持卡人,顯有未盡公平之處,對消費者甚為不利,而對發卡機構
與特約商店之責顯又過輕,是為不合理之風險移轉;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使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時,該條款即係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
推 ppta : 加油 09/22 18:26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2/2023 23:29:46
噓 ac147 : 冒用與被詐騙是不一樣的事情 09/23 00:08
噓 ac147 : 自己給出OTP是否抵觸消保法第十四條消費者非所能控 09/23 00:14
→ ac147 : 制之危險,看恐龍法官怎麼認定了 09/23 00:14
→ ac147 : 有人在 09/23 04:50
噓 hsinyuan0104: 幾十筆失敗不去看,專挑喜歡看的 09/23 11:57
連法律人都會雙標了
推文吵得亂七八糟也是正常
反正我照流程玩就好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3/2023 1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