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jrq5785 (問問哥)
看板car
標題Re: [閒聊] 新莊Volvo濫告消費者
時間Wed Dec 4 11:06:20 2024
※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看起來原PO 對保險跟法律邏輯搞錯了
: 對方開車撞你車,對方全責,但當事人是你跟對方,你是本件的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
: 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幫對方出理賠,完全不是這個車禍案件的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
: 會針對保單的額度跟案件事實來評估該給付金額,至於債權人妳滿不滿意對方的理賠金額
: 跟保險公司無關,因為當事人是你跟對方,不是對方保險公司,不滿意的差額部分是你要
: 跟對方當事人做民事求償。
: 妳開車到volvo修車,當事人是車廠跟你,車廠把車修好了,所以車廠對你有修車的債權
: ,而你有給付修車費的債務,對方當事人的保險公司出爾反爾根本與你車子維修金額無關
: ,因為維修車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你跟車廠之間,跟對方保險公司賠不賠,賠多少無關。
: 而且你也把修完的車子開走,妳已經獲得修好車子的利益,你本就該付錢給車廠,你開走
: 了修好的車,然後說對方保險公司不付錢,應該是車廠要找對方保險公司要,這明顯是邏
: 輯發生死亡,因為你車禍對方保險公司出不出理賠,跟你要不要修車無關。
: 最後,你說你根本沒同意這個修車金額,但你已經獲得修好車子的完整利益並且開走了,
(略)
提供一點不同的想法,他開車開到VOLVO修車
我覺得不是沒有解釋成第三人給付的意思
意思是 契約當事人仍然是保險公司跟VOLVO
在 修車的部分,VOLVO是債務人,債權人是保險公司
而保險公司指示VOLVO向第三人為 維修的給付
Volvo是在履行對 保險公司的契約義務
而現在履約完畢要請求的對象應該是保險公司
況且 如果要認為VOLVO跟車主才是當事人
民法153條 關於必要之點當事人要有合意
價金就是必要之點 這個對車主原PO來說 是0
他並沒有對於後來被求償的金額與VOLVO達成合意
所以我覺得原PO 不用太擔心 等收到起訴狀再說吧 我覺得民事未必會輸
提供一點不同的想法 不能保證我說的一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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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RaNIX: 個人認為當事人應該是車主跟保險公司?受給付人才是Volvo 12/0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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