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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做法律行業的,大概講一下個人心得。 行政機關是怎樣的檢舉基準+裁罰,這邊就不討論,就單純討論判決。個人覺得二審法院 有幾個很大的問題,僅提兩個覺得比較不合理的。 一、逕自拿「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做認事用法之參考依據 因為這手冊只是一本書,即便他是交通部發行。這問題在於,如果這要做為參考的依據, 應是這本手冊背後要有應依法遵循的法源,也就是說「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是不 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法律)明文所規定要去遵循用來判斷去界定危險駕駛的手冊。 再者或是司法院函釋,還是相關大法庭有類似裁定一定要參考這個手冊,以上可能我不知 道,如果有請指正。 二、法官對危險駕駛的認定過於拘束在行為動作本身 另外,二審判決說,「機車駕駛人行經彎道,若未減速行駛,復不顧車前狀況,仍快速傾 壓車身過彎,行駛於道路中心線邊緣,遇有突發情況迅即失控摔倒,其他用路人必無從及 時煞停,而發生撞擊,自具肇致交通事故之高度可能性,已妨礙行車秩序,明顯有危害交 通安全之虞,即該當於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 這根本擺明了法官應該沒在騎車,以上如果成立,也是需先該當了超速的違規事實,已有 了明確的法律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果是速限內,轉彎是否有先剎車的必要那就看判斷阿 ,法官的認定已經說一定要減速,且不減速快速傾壓車身過彎就是「以危險方式駕車」, 就第二層評價我也覺得說不過去。 該員最多就是未依路面標誌規定減速慢行,最多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處罰 600~1800元。 小結: 如同前篇推文提到,法院畢竟是當事人的主場,很多主張都要自己去找論理依據跟證據, 然後盡可能的認事用法的解釋給法官讓他理解,所以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沒有專業的律師做 為幫忙我覺得會差滿多的,尤其遇到「不懂」的法官。 另外一審法官真的就正常多了 https://pse.is/6lhy6x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23 號判決) 判決重點【真的腦袋常識多了,看的出來有騎過車】 https://i.imgur.com/TeMzdAa.png
相關執法行政機關看到這終審判決應該會很爽(不用腦的肆無忌憚),如果裁罰違法, 未來還會警惕,檢討執法標準,現在我看是吃了大補丸了吧,不過法官都獨立審判, 仍可期待未來個案,正常點的法官(希望都騎過車)不會引用這些奇扒判決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6.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729624652.A.57E.html
fenix220: https://i.imgur.com/PRJzgh9.jpg 10/23 09:13
redbeanbread: 沒事 加入四輪吧 10/23 11:09
MELOEX: 判決≠判例 只能期待下個個案能遇到正常的法官 10/23 14:23
arlenyao: 公權力對二輪真是滿滿的惡意 10/23 14:49
newconfidenc: 這國家真的是… 10/23 14:51
Chricey: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0/23 14:51
cyberevo: https://i.imgur.com/gO4xtKB.jpeg 10/23 15:24
jerry4311: 法院諸公還說有臉說他們過勞,長見識了。 10/23 15:44
Photobiotic: 這位法官的認事用法真的大開眼界,根本雞毛當令劍。 10/23 16:02
dcoog7880: 機車就靠前輪與後輪的轉速差過彎 是要怎麼不壓車? 10/23 16:36
Chricey: 5樓關節跟X一樣 10/23 16:36
good11126: 這種的提再審有用嗎? 10/23 18:17
nrsair: 法律需要有常識和知識 10/23 23:15
rickey1270: 象牙塔的智障 10/24 10:43
irttir0327: 好離譜.... 10/24 12:17
Kroner: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10/24 12:17
traces: 推 10/24 12:20
jansan: 高調 10/25 20:14
ojh33622: 法官就是什麼都不會但什麼都得管 11/11 20:00
ojh33622: 很可能連左手壓的是離合不是煞車都不知道 11/11 20:00
Kroner: 吃過關節保健品,都沒什麼效果,有推薦的牌子嗎? 11/1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