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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各位先進: 案例中的科長應以哪一職等評定該年度考績、此情形是否即為併資以及是否就不能以此考績年資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案例為薦七功六(590)科員於12月20日調升為薦八功四(590)科長,想 請問當年度的考績: (1)用薦八功四打考績(考績為甲),升薦八功五,取得1個月(薦八功五)的考績獎金,1月1 日薪俸為薦八功五 (2)用薦七功六打考績(考績為甲),取得2個月(薦七功六)考績獎金,1月1日薪俸為薦八功 四 會有此問,是因為查有銓敘部96年4月25日部銓四字第0962794580號書函的例子為薦九本 三的主任在12月31日調任他機關的薦八課長,是以原職薦九主任參加年終考績且得併計簡 十任用資格年資。 想知道銓敘部的例子是因為該主任是降調(降職等),以原職等任用,所以考績是用薦九去 評,還是因為1到12月都是薦九(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所以才會用 薦九評考績? 如是前者,回到原案例,是否就是薦八打考? 如是後者,原案例的邏輯就是薦七打考?(但覺得都升薦八科長還打薦七考績好怪) 再依考績法第10條、細則第11條:若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並以曾任年資提敘俸級,不在不再晉敘範圍。那原案例的科長即是用薦八功四打考績且 晉敘薦八功五? 另外對於併資,如果原案例是年中調陞,因為沒有12個月都同職等,併資很明確,可是此 案是12月才調陞,1到12月都曾是薦七功六,那這樣算併資嗎?如果是,是否即「以不同 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如 果要取得高一職等,該年的考績就不能採列,要隔年始計? (因為有前輩說:「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 職等升等任用資格。」這一句是不同官等才不能,但我的解讀以為是不同官等或不同職等 就不能。) 問題愈來愈多,其實是為了解問題a,就延生出問題b,然後就一直解壓縮似愈來愈困擾了 ,很抱歉,也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94.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02566970.A.B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