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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發現根本不用吵放棄國籍
直接修公務人員任用法
反正2026才會輪到陸配遞補立委
這一年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修改掉,多加上針對大陸地區歸化者的但書
就跟大陸人歸化不用放棄國籍一樣,讓法條一致
或是修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把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多加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就可以解套
其實修後者會比較好,畢竟陸配本來就是用這條例來規範
加油藍白一定要趕快修不然會來不急,我支持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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