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黑特] 刑法18條可以廢掉了,爛法律!
時間Fri Oct 18 09:27:21 2024
還有扣打,我覺得該修的是刑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李茂生、黃致豪這群人拿著這十條當令箭,
特別是四、五、六的"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要求一定要針對這點做"鑑定",才算是"審酌一切情狀";
這也就是我昨天質疑的重點,這個"鑑定"基本上是圖利以李茂生為首的特定團隊,
該團隊既是鑑定規範的制定者,也是鑑定的人,
換言之,
他們是制定了對自己有利的規定,來從中取利。
李茂生當然不敢回應,所以才會落跑的...
事實上我覺得這十條確實也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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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vin190: 法律的制定應該要以民意基礎為依歸,不 42.79.63.121 10/18 09:43
→ kevin190: 應由立法者根據什麼老學究的理論去編寫 42.79.63.121 10/18 09:43
剛好廢死這些人最反民意,就像我說的,
如果按照民意,李茂生撈什麼?
※ 編輯: goetz (122.100.75.188 臺灣), 10/18/2024 09: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