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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身分證的要件之一是 (七)喪失其原屬國國籍者。 所以在外國人取得本國身分證的當下, 應該主管單位就認證已經喪失原本的國籍了, 那現在又說對方可能沒有放棄原本國籍不能參與公職, 那是不是該把她身分證也收回? 因為一開始沒喪失原本國籍就不應該給身分證... 如果要說中國地區的身分認定跟其他地區外國人不同, 那為啥現在要求比照其他地區外國人出示放棄國籍的證明? ※ 引述《bear26 (熊二六)》之銘言: : 中國立場就是 : 台灣不是個國家 無法放棄國際 : 中華民國的憲法立場是 : 中國大陸淪陷區也不是個國家 : 大陸同胞其實就是可以自由取得中華民國籍 : (雖然現實有其他條件) : 所以對方也不用放棄國籍 : 兩岸互不隸屬 互不承認的矛盾 : 但是我們的執政黨忽視這個事實 : 覺得對方是個國家 : 然後也不修憲就一直放在那 : 你倒是提出個可行方案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64.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641814.A.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