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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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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擴權釋憲》政治責任無涉法律 藐視國會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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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主導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中,於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最重可判一年徒刑。憲法法
庭昨判決,政治責任的追究是民主問責的問題,藐視國會罪將官員於國會的陳述內容,施以
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將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並非適當且必要
的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要求,判決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
政治責任 最嚴重為「去職」
立法院五月廿八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一四一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
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院聽證、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做為犯罪並賦予刑責。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備詢與答詢,或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
履行所引發之事,是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可做為刑罰目的,本罪的立法目的難謂合
憲正當;追究政治責任應以各種民主問責程序進行,民意則是最終依歸,刑罰手段並非追究
政治責任的適當手段。
判決指出,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或調查、聽證程序時的陳述,固然須
據實,不得虛偽陳述,但就其陳述內容所應負的責任,仍屬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虛偽
陳述致生的爭議,屬政治性爭議,自應受民主問責,最嚴重的情形為「去職」以示負責。
憲法法庭指出,若是政務官虛偽陳述,其所屬政黨也可能一併受到民意的臧否與問責,此乃
民主政治運作、政治責任的主要表現方式,也是較適當且更有效的追究方式。
憲判指出,刑法增訂的藐視國會罪,將官員的虛偽陳述當作犯罪行為,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
刑罰,已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透過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並非適
當且必要的手段,且尚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資運用,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比例原
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故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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