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ghtning17: 依你的邏輯,國家所有(侵益)行為都會侵害你的思想06/07 16:40
→ lightning17: 自由。06/07 16:40
→ kaky: 樓上沒看懂嗎,原PO就是在質疑大法官這號解釋的邏輯.....06/07 16:43
→ OrangePest: 其實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啊 大法官都馬是先有心證 理由和06/07 17:54
→ OrangePest: 推導過程都是後面才想的06/07 17:54
推 Chricey: 剛開始吃UC2,期待 06/11 05:42推 mrbat: 要先確認一下刑法跟民法追求的目的有什麼差別06/07 18:09
→ d24041063: 民事跟刑事先分開看06/07 20:08
思想自由屬人性尊嚴,具有憲法最高價值。那縱使犯刑事法,國家一樣不可侵害,所以我
才搞不懂大法官的邏輯。強制道歉應該只要加註依法強制道歉在刊登全文上,就不算侵害
了,因為大家都知道加害人是被強制道歉的。否則同樣大法官的邏輯下,國家所有的強制
處分都會等於侵害思想自由。
所以我覺得關鍵應該是為何要把強制道歉訴諸到思想自由的層次,這樣會導致很多國家行
為都侵害思想自由。
推 luismars: 就...大法官的天平向侵害者那邊傾斜呀,但實際上道歉的成06/07 22:12
→ luismars: 本比其他三種方法要便宜多了 XD 要我寧願用道歉06/07 22:13
→ burgess: 去上法律學分班,就知道有什麼不同?06/07 23:15
→ kaky: 所以就國家可以羞辱人民但是人民不可以XD 法律學分班哪一門06/08 03:18
噓 mstar: 法學概論06/08 07:56
推 fcz973: 侵害他人權益就是應該要恢復原狀除非已經無恢復可能,用言06/08 08:46
→ fcz973: 論損害他人就該用言論恢復原狀06/08 08:46
→ kaky: 所以法學概論教妳國家可以用羞辱人民方式,但人民不可以嗎?06/08 09:29
※ 編輯: DogT (112.78.92.113 臺灣), 06/08/2024 10:57:21
※ 編輯: DogT (112.78.92.113 臺灣), 06/08/2024 10:59:58
※ 編輯: DogT (112.78.92.113 臺灣), 06/08/2024 11:02:20
→ lightning17: 回3樓 贊同6樓民刑事分開看 06/08 15:06
→ lightning17: 我本來的意思就是入監會侵害思想自由的話所有自由刑 06/08 15:06
→ lightning17: 可能都會違反思想自由(?)當人犯了罪,入監執行不 06/08 15:06
→ lightning17: 是都在逼迫逼迫人民反省(?)何況妨害名譽大部分可 06/08 15:06
→ lightning17: 以易科罰金吧(?) 06/08 15:06
→ kaky: 不管民刑事就是在侵犯思想自由,如果思想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06/08 16:46
→ kaky: 那麼不果國家或人民都不應該被許可 06/08 16:47
→ kaky: 不果==不管 06/08 16:50
推 piliman2005: 強制道歉侵害的不是思想自由吧?而是言論自由,大法 06/08 23:34
→ piliman2005: 官認為比起不讓你說話,強迫你說話是對言論自由更嚴 06/08 23:34
→ piliman2005: 重的侵害。況且我國應該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處罰思想 06/08 23:35
→ piliman2005: 犯的?只要你不說、不做,你想在心裡怎麼想沒人有權 06/08 23:35
→ piliman2005: 利管你 06/08 23:35
→ kaky: "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06/09 04:12
推 justeat: 強制入監是侵害身體自由跟思想沒關系 06/09 13:32
→ justeat: 美麗島那些被關的,出來之後有變重黨愛國嗎? 06/09 13:33
推 leptoneta: 認真說 我國刑法內亂外患罪還是有罰陰謀犯的 06/09 14:18
噓 breez: 跟大法官講道理?砍退休金合憲也能掰一堆理由就知為高官厚祿 06/10 05:31
→ breez: 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都只是為了自己 06/10 05:32
→ breez: 你看這8年有幾號解釋不是支持D黨政策? 06/10 05:33
推 piazza9527: 正反他們都能寫一大篇給你 06/10 08:00
推 piliman2005: 雖說有處罰陰謀犯,但客觀上還是要有籌劃、謀議等行 06/10 12:56
→ piliman2005: 為 06/10 12:56
推 bt011086: 重點是比例原則 06/10 21:10
→ kaky: 所以用加害人名義對被誹謗、污辱的人道歉違反了比例原則? 06/11 05:41
→ kaky: 那麼死刑的比例原則在哪... 06/11 05:42
→ fcz973: 整個憲判搜尋「比例」只出現一次而且是在聲請人理由 06/11 08:45
→ oRaNIX: 怎麼樣都跟比例原則扯不上邊吧= = 06/14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