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一、前言 這不是一篇傳統的上榜心得文,筆者自己也認為筆者的讀書方法沒有可參考性,謹就準備考 試的一些迷思,提供筆者的經驗供參。 二、分數 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等 106 綜合法學(ㄧ)憲法等 126 綜合法學(三)民法等 126 綜合法學(四)公司法等 90 總分448 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116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15.5 國文 58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90.5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9.5 商法66.5 勞動法與社會法 61.5 總分583.5 三試 筆試:522 口試:86.333 總分 608.33 二、用書 基本上使用教科書,搭配補習班總複習,筆者認為不論他人有多推薦,親自到書局翻閱,確 認風格是自己能接受而且看得懂的,才是最佳解 唯一反推周易的刑分解題書,有明顯的錯誤跟前後矛盾 舉例而言:該書認為恐嚇危安的「惡害通知」不需要行為人有能力實現惡害 依此見解,那「召喚隕石砸毀你家」之類顯然沒有現實可能性的惡害通知,也構成恐嚇危安 嗎? 另一個更扯的前後矛盾:在強制罪的章節說明「情緒勒索」不構成強制罪 但竟然在強制性交的章節解題時認為「以自殺脅迫性交」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強制性交,但 會構成強制罪 這樣也好意思在書封標榜自己是「一本書主義最新進化版」,真是令人不敢恭維 三、迷思破解 (一)要不要背判決、決議、判例的字號? ->除了釋字以外不用 筆者去年參加考試時,本來即抱持著練筆的心態,也想針對此點做個實驗,故除了憲法考科 外,「所有的實務見解」均沒有寫出字號,僅寫「依實務見解」,例如:「依實務見解,借 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就結論而言,有沒有背字號與分數應無關聯,經閱卷,也沒有看到 閱卷老師對於此部分做任何記號 (二)如果不知道有實務見解怎麼辦? ->就算沒寫出「這是實務見解」,只要推論過程得宜,也能取得分數 例如今年民法第一大題第(三)題,考公同共有債權行使的問題,筆者完全不知道這號決議 存在,但縱使不點出實務有此見解,而自行透過法條進行推論,在分數上似無特別之不利益 。(本大題取得66分) (三)如果完全不知道題目在考什麼怎麼辦? ->絕對不要放棄,筆者舉兩題爭議比較大者為例 1.民訴第一大題,筆者嘗試就袋地通行權之目的,以及「損害最小方法」下筆,從所有權相 對論開始,就立法目的加以論述,得到為了使袋地所有權人實質利用土地,道路寬度應符合 建築法規的結論 而訴訟類型筆者寫給付訴訟,因為給付訴訟兼有確認性質(當然這是錯誤答案) 最終此大題獲得41.5分 2.刑訴第二小題,問檢察官可採行之2種詰問策略及辯護人可採行之2種辯護策略 筆者看到這題的時候跟各位一樣絕望,此時做了在考場上能做的唯一一件事—翻法條 既然他問詰問策略,那我就看詰問的法條,把法條抄上去,簡單的涵攝(因為翻異前供,檢 察官可以行誘導詰問,辯護人可以抗辯不符合誘導詰問的要件),就這樣 結果筆者在本小題拿了15分(閱卷時有特別留意) 其它考科筆者均抱持相同心態,不管自己有多沒把握,都用法理嘗試論述,最後一招就是翻 法條。 (四)只記一個通說跟實務見解是否足夠? —>以考上律師而言應該相當足夠了 以筆者倉促的準備時間而言,實在沒有時間記一大堆甲乙丙說,故在答題上確實只各寫了一 個學說(例如訴訟標的只寫新舊說),就結論而言,似無任何不利益。 (五)(此點寫給有實務經驗的考生們) 如果在職場上學習過如何寫狀,可否直接套用到國考答題方式上面? —->完全可以 坊間解題書提供的參考擬答,往往與實務上撰寫書狀的方式大相徑庭 筆者走出考場的時候本來覺得沒救了—花太多時間在抄寫法條,但如果不把法條抄上去,我 不知道該怎麼寫,所以每科的最後一題都相當粗糙 但就得分而言,反而取得未曾想像過的高分 也因此,筆者最後想要鼓勵與筆者一樣一畢業就得去工作的考生們,我們在實務工作中累積 的經驗,都會成為考上的養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69.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1523798.A.355.html
smallgigi: 所以以前我都只敢看教授或老師出的實力研習XDDD 12/02 21:57
qpqpaazz: 推推 想多看一點大家批評參考書的論述 12/03 04:30
nineuniverse: 感謝前輩分享 12/03 23:36
MisakaJT: 感謝分享實驗與迷思破解~ 12/09 23:20
snoopy5143: 感謝分享 12/11 06:22
Kroner: UC2是啥東西?求解釋啦! 12/11 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