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上次請益善意受讓的問題 感謝大家的解答 這次請益的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 例子: 甲平日樂善好施,時常自備菊花茶免費供行人飲用,乙為行人與甲素不相識,一日飲用甲提供之菊花茶,因其自身特殊體質而斃命(乙也不知自身體質)。 就因果關係上討論: 條件因果上應該是沒問題,就相當因果關係討論上我就出現疑惑。 疑惑來自於76台192判例的問題 依照此判例: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意條件..」 套用例子檢驗相當因果: 甲提供菊花茶給乙,乙有特殊體質,喝了馬上死亡,在一般環境皆為如此。 因此通過相當因果檢驗。 疑惑在於究竟在檢驗時要不要考慮乙的特殊體質? 變成以下: 甲提供菊花茶,提供給行人,在一般環境中,提供給行人且行人有此特殊體質其或然率極低 請問哪種檢驗過程是對的? 其實我比較傾向第二種,也可能是我理解錯誤。 題外話:還是直接使用客觀歸責, 認定甲的行為為有助公益(?)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同時乙之不幸事件屬於異常因果關係。 先感謝解惑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89.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7526015.A.802.html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15:10:53
wayianshi: 再往下討論故意過失,你就有答案了10/17 18:11
其實是還沒讀到那邊
NL54415: 相當因果關係,是常態因果關係,亦即,有此種情況,通常10/17 19:14
NL54415: 有某種結果。舉菊花茶為例,通常人喝下菊花茶並不會有死10/17 19:14
NL54415: 亡結果,所以不具常態因果關係,故本件不具相當因果關係10/17 19:14
NL54415: 。10/17 19:14
Chricey: 求推薦靠譜的復健診所,小弟關節治好再來跪謝! 10/17 19:14
NL54415: 通常來說,只要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有點「離奇」,就不建議 10/17 19:15
NL54415: 用相當因果關係下去思考,改用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會比較10/17 19:15
NL54415: 容易釐清案件事實10/17 19:15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24:12
leptoneta: 實務上採客觀相當性理論 須就當時一切客觀條件討論 10/17 20:40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10/17 20:40
leptoneta: 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喝菊花茶會死 加害人給菊花茶致死 10/17 20:41
leptoneta: 自然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10/17 20:41
leptoneta: 也就是要採取全知全能的角度去觀察行為 10/17 20:42
leptoneta: 常態非常態是用於行為後有無介入 與本題無涉 10/17 20:47
Kroner: 我也有過關節痛的經驗,真的超痛苦的啦!推薦去看醫生,早點處理比較不會拖延變嚴重。 10/17 20:47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55:46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57:12
wayianshi: 不用急著否定因果關係,那本來就包含許多不可控因素。 10/18 07:45
wayianshi: 只要記得刑法12:行為人沒有過失也不用處罰。 10/18 07:45
wayianshi: 修改地精確一點:未知因素(事前已確定事實 10/18 07:47
mrbat: 看採客觀說、主觀說還是折衷說,這個黃榮堅書裡有詳細的說 10/18 13:13
Chricey: 吃過關節保健品,都沒什麼效果,有推薦的牌子嗎? 10/18 13:13
mrbat: 明 10/18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