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廣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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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瑞士「安樂死膠囊座艙」首度啟用!美國
時間Wed Sep 25 22:46:40 2024
※ 引述《LOLI5566 (田勝傑)》之銘言:
: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 的臨終「平靜、迅速且有尊嚴」。 警方聲明指出,沙夫豪森邦檢察官辦公室「以涉嫌誘導
: : 、協助和教唆自殺罪名對數人提起刑事訴訟
: 協助自殺罪根本莫名其妙
: 先說 刑法處罰自殺嗎?
: 難道你自殺未遂被救起來 然後就被丟到監獄去嗎
: 不會啊 本於個人法益得自由處分的原本
: 刑法就有存在 自傷不乏的原則
: 所以自殺根本沒有被入罪
: 那既然自殺不是法定的罪
: 所以也不存在幫助犯罪之從犯之問題
: 且非保證人不阻止意圖自殺的人自殺 也不犯法
: 那為什麼協助自殺就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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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國法確實不罰幫助自殺、也不罰教唆自殺,原因大致如你所說。
東吳大學林東茂教授曾這樣論述:
……自殺無罪的實質理由則源於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自主(Autonomie
des Einzelnen)。自殺既然無罪,幫助自殺的行為亦應無罪。這是
德國刑法不處罰幫助自殺的理由。德國刑法不處罰教唆自殺,其理相
同。
德國刑法第 216 條處罰受囑託殺人(Tötung auf Verlangen)
……
-林東茂(2015)。〈死亡協助的刑法問題〉,《高大法學論叢》,第
10卷第2期,第100-101頁。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3215
德國也曾立法禁止業務協助自殺,但在被德國憲法法院判決違憲,
理由是它剝奪末期病患「自行決定死亡的權利」;
其中一位憲法法院法官還說,
它也剝奪了「結束個人生命的自由,和尋求相關協助的自由」。
2.
但是我們這邊的看法不一樣。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275
例如2019/5/25,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法275條(通稱「加工自殺罪」),
立法理由第一點前段這樣說:
生命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生命之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然因生
命法益同時是社會國家存立基礎的法益,而具有絕對最高之價值,原
條文就「受被害人囑託殺人」、「得被害人承諾殺人」、「教唆他人
自殺」及「幫助他人自殺」四種態樣均有處罰之規定。
因此以林教授在同一篇論文的110頁的一段話作結:
德國實務與學說意見,可能要審慎的接受。德國刑法不干涉幫助
自殺,又因為對於病人自主權的高度尊重,所以往行為人有利的方向
解釋,很可以理解。我們的刑法規範與德國不同,文化土壤也不一樣
,評價上就難以全盤接受。
3.
最後提醒如下:
a/雖然立法院修正刑法275條的立法理由可能可以拿來論述死刑是否違憲,
但本文不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也請板友回覆本文時不要討論死刑,不論回一篇或推文都一樣。
b/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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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aiGend0519: 簡單總結:德國法源,台灣特別版 09/25 22:50
推 diablohinet: 不讓安樂死的都是要想辦法把人礦最後一滴價值都榨乾 09/25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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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ricey: 關節痛有人有有效的復健方法嗎? 09/25 23:08 → kusotoripeko: 我們的法源,卻是來自德系 09/25 23:25
→ kusotoripeko: 或者說歐陸法 09/25 23:25
→ jalsonice: 我們的法很多都是抄德美日 又怕被說抄 本土化加嚴之後 09/2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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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roner: 看到有人提到關節痛,我就想到有一篇UC2推薦的文章 09/25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