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viation
案主: https://i.imgur.com/greB83L.jpeg
油量、乘客的住宿和舒服、維修, 可不可以作為一顆引擎關機後,轉降機場選擇的考量因素? 各位有沒有發現FAR 句構常常是: not… unless.. except..no person may.. unless https://i.imgur.com/VrexN2j.jpeg
這是英文(法規)在表達一定條件才能如何如何的句構, 和中文句構不同, 中文從頭到尾不會有“否定”的用字,而是諸如: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 的句構。 所以中文法規和英文法規的句構並不相同, 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現在在爭執的這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considered” 聽說民航局直接完全翻譯成相反文義? (鄉民手中有資料?) 一樣的問題:中文的法規,不會用到和none 相似的字眼及其句構 , 而是會用諸如: 下列事項,不能被列入考量。 的句構。 這個none …should be considered, 是指連一點點考量都不應該有, 不能理解為「因為不是none… shall be considered 所以就可以被考量」, 反面解釋本身違反邏輯。 簡單的說:那三點,就是轉降機場選擇時,被禁止列入考量的事項。 對,就是洗風向臉書文講的那幾點。 台灣法規英文版、各家公司FOM 充滿類似的語法理解錯誤問題。 純閒聊討論, 歡迎各位英文大師吐槽! 最後補一張謎之資訊: https://i.imgur.com/DtAITJA.jpeg
有人知道這張文件哪家航空公司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7.189.197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721025976.A.86D.html ※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15:31:15
chenyei: 那三點並不是被禁止列入考量,而是它們不構成充分理由07/15 18:29
nickq80001: 操作其中一具引擎失效之雙引擎飛機時,不應將下列因素07/15 18:49
nickq80001: 飛行超過最近合適機場的充分理由07/15 18:49
同意樓上兩位先進說法!
williechen: 法規合理啊 因為不是單發動機能飛多遠的問題 而是接07/15 19:05
williechen: 下來另一具如果也壞了 在太平洋中間 就真的完全沒救07/15 19:05
Chricey: UC2是天然成分嗎?還是有添加物啊? 07/15 19:05
williechen: 墜機了 但這次長榮賭對了沒出事 所以就看看這規定對07/15 19:05
williechen: 航空公司有沒有約束力吧07/15 19:05
大家都在看民航局有沒有把ETOPS規定當真, 但如果又視而不見,大家應該也能理解。
Astronomy: 吵翻天不如飛行計畫拿出來看,飛行計畫上該有的點都有07/15 19:25
網路上的資料, 看起來就是從下降高度,到回洛杉磯機場,飛了五個小時, 所以大家也是在看是能怎麼合理化。
Astronomy: ,看是要回出發站還是繼續往前去備降站一翻兩瞪眼;航07/15 19:25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07/15 19:25
Astronomy: 空業就是在玩風險管理,與其擔心一顆發動機IFSD的同時07/15 19:25
Astronomy: 另一顆也IFSD,不如先擔心會不會被雷打到吧…07/15 19:25
真的, 航空界真的就是在玩風險管理! 還有法規!! 線上的機師應該都是在想: 如果以後被要求飛五個小時、不淮去威克島之類的, 還能拒絕嗎?
ksdt: 那 a 項的倒數第三個點點怎麼解釋07/15 20:37
法規的句構,或者說邏輯結構, 都是先寫原則, 再寫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所以並不會有a項倒數第三點, b項就不會再提. 因為a項沒有在討論你飛多遠, b項則在講fly beyond the most 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的情形. 所以俗話說:法規的精髓在那個例外,而不是原則。 ※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21:08:35
chocho55: 一二樓的解釋比較對,其中三項不能單獨當作選擇最合適機07/15 22:25
Chricey: 哇勒,UC2 這個東西真的是太讚了 07/15 22:25
chocho55: 場的單獨原因,不是說不能考量07/15 22:25
chocho55: 樓主的解釋有點挑骨頭,將A跟B分開,其實從全文看,FAA 07/15 22:36
chocho55: 是要公司選擇已安全為第一考量就是,只要考量到了,不是 07/15 22:37
chocho55: 用B項的三個原因之一單獨考量,應該沒問題 07/15 22:38
Chricey: 看到有人提到關節痛,我就想到有一篇UC2推薦的文章 07/15 22:38a項在講suitable airport, b項在講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所以b 項是a項的優先規定。 那整件事的關鍵,都在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不是suitable airport 就足夠。
chocho55: 真正的FAA會怎麼裁決,那就不是很清楚,要去查以前的案07/15 22:39
chocho55: 才會知道07/15 22:39
ttnakafzcm: 話說長榮的ETOPS好像只買180/207? 沒買到33007/15 23:00
台灣民航局應該都只給180/207 分鐘的許可。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3838&lang=1 轉頒的FAA AC-120 42B 有提到: 超過180分鐘的許可,會複雜許多, 例如要實際高空風和溫度,而不是180分鐘以下使用靜風及標準大氣環境即可。
yellow46: ETOPS不是看發動機機型嗎 小弟菜有錯請鞭07/15 23:39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07/15 23:39※ 編輯: ahodes (203.145.94.230 香港), 07/16/2024 00:22:50
sporocyst: 不是,照大佬拿的手冊,br5雖然一邊出問題,但沒到強迫 07/16 10:11
sporocyst: 去找最近合適機場降落的的程度。如果這是真的,那討論 07/16 10:11
sporocyst: 這些優先因素也沒什麼意思吧 07/16 10:11
andy30093: https://i.imgur.com/2FflOG9.jpeg 07/16 20:25
Kroner: UC2是天然成分嗎?還是有添加物啊? 07/16 20:25
andy30093: FAA就直接說單發失效要到最近的適合機場了 07/16 20:25
edison: 這個案 FAA 會調查嗎 07/17 01:19
andy30093: CAA也是照抄只是翻譯翻反了所以被下架了 07/17 05:53